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美规定:中国企业使用盗版软件出口产品将受限


      出口美国企业闻“337法案”而色变,而美国华盛顿州出台的UCA法案的威力远超“337法案”。今后,凡是出口华盛顿州的产品,其企业在产品生产过程中禁用任何盗版信息技术,否则均可能被同业竞争者或州总检察长起诉。这是记者从上周五举行的市外贸企业知识产权巡回论坛(大岭山站)上获悉的。专家提醒,出口美国企业须全面了解、高度重视该法案,不要等官司上身了才“悔悟”。
出口企业使用盗版软件也构成不正当竞争
      上周五,在大岭山举行的市外贸企业知识产权巡回论坛上,广州市政府顾问、广州立方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邓尧为企业带来了一场题为《出口美国的版权风险》的讲座。不少企业还是首次了解到美国“UCA法案”。
      据介绍,2011年4月5日,美国华盛顿州通过了一项名为《产品销售-窃取或盗用信息技术》的《反不正当竞争法案》(Unfair Competition Act 简称“UCA法案”),该法案于2011年7月22日正式实施。UCA法案要求在华盛顿州销售或许诺销售产品的制造商(不论其是否位于美国境内)必须确保其制造产品中使用的信息技术产品(Information Technology,以下简称“IT”)是完全合法的,否则因其不正当地降低成本(使用合法IT的产品成本明显高于使用非法IT的产品成本)而导致的低价销售,将构成不正当竞争。该制造商将会面临支付损害赔偿、禁止销售及货物被扣押等风险。
      除华盛顿州外,目前美国路易斯安那州也出台了法案。专家预测,接下来美国将有更多州相继出台类似的法案。
      出口企业应全面“体检”IT产品
      尽管UCA法案来势凶猛,但是要想防范并非无迹可寻。邓尧介绍,出口美国的企业首先要对企业使用IT产品的情况进行全面“体检”。据介绍,UCA法案中所定义的非法IT产品,是指未经该技术信息产品的权利人或被许可人的授权,违法使用的硬件或软件。包括使用盗版的系统软件和应用软件,及假冒侵权的IT硬件产品等。
      如果企业确实使用了上述非法IT产品,则需要格外注意这些IT产品的权利人所发出的“通牒”。譬如说,某企业某一天突然收到一家IT企业的书面通知,要求该公司停止使用盗版软件或者硬件产品。那么这家企业一定要格外小心,这可能是UCA法案悄然袭来的前兆。特别是已经有产品在其中任意一个州销售或许诺销售的制造业企业,在收到通知书后,企业要积极与IT产品权利人进行沟通和解释,如果确实存在使用非法IT产品行为,应立即停止使用,并通过合法途径进行购买。如果企业对该通知置之不理,则会满足原告根据UCA法案提起诉讼的条件,而且会被视为故意侵权,面临惩罚性赔偿。